行凶负案,难逃法网
一、案由:故意伤害
二、案情简介
2007年12月18日,某镇刘某父亲到本镇另一村组家门口卖豆腐乳,贺某之母向其买了一些,因重量问题产生纷争,双方发生口角,正在砌房子的贺某听到争吵声,遂冲到刘父面前,将豆腐乳端起来全部倒掉,并动手打伤刘父。刘某接到父亲被打的电话,急忙赶到现场看父亲的伤情。贺某没等刘某到其父亲面前,手持砌房子用的钉锤追赶过来朝刘某的头、肩一阵狂击,刘某的头、肩全身多处受伤,血流不止,刘某晕倒在地20多分钟。刘某丈夫赶到后,看到刘某晕倒在地生命垂危,抱起刘某进贺某家要求去医院治疗,贺父又用钉锤击刘某丈夫的头。刘某伤后,被送进医院治疗,由于刘伤势很重,当地医院不敢接收,做了紧急处理,医务人员随即用小车将刘某送市级医院治疗,后经鉴定刘某为轻伤,七级残疾。
三、承办经过
刘某受伤后,经治疗出院,家里已耗得精疲力竭,经济已十分困难,于是找到阳帅君律师,向阳律师求助。阳帅君律师在接受该案后,深入群众走访调查案情,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,案情材料准备充分扎实,然后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,追求被告人贺某故意伤害刑事责任。
四、承办结果
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刘某自诉案件后,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对被告人贺某进行逮捕,并执行了逮捕令,后经法院调解,由贺某赔偿刘某30000元作为医疗费、伤残金等费用,刘某看在贺某悔改的前提下,于是撤回了诉讼。
五、简要点评
本案是乡里邻间一起因口角引起的继发性刑事案件,但在法律诉讼之前有两种行使权利的方式选择,不同的选择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。1、本案可以按民事程序走,可以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索取民事赔偿;2、也可以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按《刑法》第234条追求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