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工受害,律师维权
一、案情简介
2006年11月,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托他人雇请民工罗某某做建筑小工,工钱60元/天。12月6日19时,罗某某在工地三楼拖混凝土时,由于工地灯光暗淡,罗某某一脚踩滑从楼缝间摔下,导致受伤。某建设公司为罗某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;并协议赔偿了罗某误工费、后期治疗费、护理费、安慰费共计17000元,后罗某又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,生活不能完全自理。
二、承办过程
罗某于2007年元月份通过他人介绍找到阳帅君律师,鉴于受害的家庭经济情况,阳律师给罗某进行法律援助。在接受本案后,阳律师经工地走访和调查了解,查明案件实情,并查阅了关于维护农民工方面的法律资料,认为罗某某受伤后由某建设公司出钱,已将罗某治疗好,并且赔偿了损失,但是罗某因伤致残的事实是存在的,且未列入协议范围,可以以诉讼形式为弱势群体讨回公道。于2007年6月6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三、办理结果
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以调解方式结案,由某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12000元,作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,并由其承担诉讼费。
四、简要点评
庭审中法院认为,某建设公司对受伤后的农民工罗某虽然赔偿了全部医疗费,并在罗某出院与其达成了一次赔偿协议,并履行了协议义务;但协议后农民工罗某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,影响了其劳动能力,属于法定的主张权利的诉请范围。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,因此区人民法院维护了罗某的合法权益。